常开或常闭设计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必要性及规范依据 常开 常闭防火门要不要设监控

1 设置防火门监控器的必要性及规范依据

  防火门监控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根据火情自动或手动触发信号进行报警,人员出入通道的常闭和常开防火门的开/闭状态不在其监控范围内,不能满足防火门设置“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保持防火分隔的耐火灾完整性”的根本要求。基于上述理念,各相关电气规范条文相继出台,并及时配套出版了国家建筑标准标注设计图集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图案》”)。

  本园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架构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及防火门控制器的逻辑关系详见图1(14X501-1图集下载)。

1.1 常闭防火门监测

  由于防火门监控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新的组成部分,许多使用方对此存在疑问,认为建筑内已经安装了手动和自动火灾触发装置,无需再增加防火门监控系统。

  对于常闭防火门,使用方担心一旦打开就会造成持续报警或误报警,因而不愿意对其开/闭状态实施监测,此种做法虽说是想减少安保工作人员,但同时也确实参照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6.5.1节第2条,认为只要在常闭防火门就近、明显的位置设“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即可,且以节约投资和安保执行难度大为由,拒绝执行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火规》”)4.6.1节第2条中明确提出“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的要求。

  从电气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出发,由于消防设计直接关系到人员和财产安全,故对于多本现行的相关规范,均应以最高要求的规范条文为设计依据,以充分满足建筑的防火控制要求。从另一方面考虑,常闭门不实施监控的做法既不能满足《火规》中“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具有信号返馈功能”的要求,也不能满足《建规》中“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的要求。如果不对常闭防火门实施监测,安保值班人员就不能实时监测到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更不知道常闭防火门在处于长时间打开状态时的原因是人为用障碍物阻挡、机械部件损坏还是其他因素造成的。

  事实证明,火灾发生后人员的伤亡大多是因有毒烟雾引起窒息造成的。如果恰逢常闭防火门处于长期打开时发生火灾,即使防火门仅仅形成闪缝也无法起到隔烟和防火保护的作用,作为防止火势蔓延的防火门将失去其设计的初衷,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对常闭防火门的监测不但不会对安保工作增加负担,相反是安保工作的附加补充。

  如何才能避免使用方担心的常闭防火门在人员穿行时引起误报的情况?从GB29364-2012《防火门监控器》中第4.3.4条可知当常闭防火门上门磁断路时,防火门控制器需在100s内发出报警信号,即常闭防火门可在0~100s可调范围内设定自动关门时间。首先,按照《建规》6.5.1节第1条: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其他场所应采用常闭防火门。所以设置常闭防火门的场所应该不是众多人员穿行的场所,少量行人一般都会在100s内通过常闭防火门,不会造成频繁报警的现象,除非常闭防火门因内、外故障未全部关闭,而这又与“常闭”功能相矛盾。

1.2 常开防火门的监控

  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从《火规》4.6.1节第1条可知,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个火灾探测器与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该信号应通过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发出,由消防联动控制装置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或闭。故火灾发生后,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经过消防控制室(中心)预先对软件进行编程,对联动信号进行目标性控制,自动联动处于常开状态的防火门关闭及对常闭型防火门状态信号的监测。

  综上所述,防火门监控系统在建筑的实际应用中,应严格按照《火规》与《建规》中的所有条文,对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做全面开、闭状态监控,并在发生火警时保持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隔开烟雾和高温火焰,保护疏散人群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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