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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
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6364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MH/T 4005 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MH5001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8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附件十四 机场(卷I) 直升机场(卷II)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Commercial passenger-carrying flight
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
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训练飞行等。
4 分类
本标准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
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
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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